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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设下列内设机构:

(一)办公室。负责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,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,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;承担组织人事、技术职称、职务考核等工作;负责全局文秘、档案、收发、信息、保密、日常外事和公共关系工作;负责纪检、督查、信访、老干和群团工作;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,组织办理提案答复、会议筹备及会务工作;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、报告、各类综合性文件和单位规章制度,做好各部门公文呈办、催办工作;牵头拟订林(草)业及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、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;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;指导监督各项林(草)业资金的使用;负责林(草)业行业会计核算和林业规费的管理及监督;负责全县林(草)业生产数据统计和信息工作;监督管理机关财务、资产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;负责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;协调、指导内审工作;做好房管、基建、综治维稳、环境秩序、车辆管理、后勤保障服务工作;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(二)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股。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,宣传林业法律、法规、政策。组织、指导、监督全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;提出林业和草原法制建设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。负责县林业和草原局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;提供林业和草原法律、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;组织实施“放管服”改革工作,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,承担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,推进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化、标准化、便民化;指导农村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、流转管理;集中行使县林业和草原局承担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职能;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(三)生态修复股。承担森林、草原、湿地生态修复工作;承担全县生态修复规划设计,年度计划并负责督促、指导、检查和实施;贯彻落实国土绿化方针政策,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,指导植树造林、封山育林、退耕还林等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工作。承担古树名木保护、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;指导全县营林生产和各项林业基地建设、设计及其实施和管理;承担林木种子、草种管理工作,指导良种基地、保障性苗圃建设,监管林木种子、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;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、检疫和预测预报;承担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;指导草原保护工作,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,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。负责退耕(牧)还草有关工作;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。做好生产调度,组织检查、验收、统计和绿化档案工作,承担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;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(四)资源管理股。承担林地和草原有关管理工作;组织编制林地和草原保护利用规划、经营规划和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;承担全县森林和草原资源管理,下达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并承担森林采伐管理;负责监督限额采伐制度的执行,林木凭证采伐、运输、经营和加工等工作;负责天然林、公益林和草原保护有关工作;监督林地和草原的开发利用,承担征占用林地草原的初审和申报工作;指导全县乡镇林业服务中心、木材检查、林政稽查、资源监测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,承担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工作;负责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;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(五)保护股。承担自然保护区、自然地资源、湿地资源、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;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自然保护区、自然地、湿地、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;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、栖息地恢复发展、疫源疾病监测、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、驯养繁殖或培植、经营利用;组织实施野生动植物生态补偿;监督管理国家公园、风景名胜区、自然遗产、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,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、指导、管理和监督;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(六)科技推广与产业发展股。指导集体林权制度、国有林区、国有林场、草原等改革及产业发展相关工作;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、技术推广和科技普及工作,研究提出符合本地区的林业科技应用和推广项目;做好林农培训、林业知识产权保护和林业先进技术引进工作;积极探索新的林产品开发项目,服务从事林业企业或经营单位(个体)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;负责林业和草原宣传、教育有关工作;组织拟订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;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;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;承担农村清洁能源推广与建设;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(七)森林草原防火股。指导和监督全县森林草原防火相关工作;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;指导各乡(镇)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、防火巡护、火源管理、监测预警、防火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;组织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督查检查工作,指导和收集森林和草原火灾灾害统计评估工作;完成局党组、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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